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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保险管理政策法规
(一)主要文件
1、国家旅游局《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》(国家旅游局令)[2000]第14号)
2、四川省旅游局《关于实施旅行社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》(川旅发[2002]39号)
3、《四川省旅游条例》(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,2006年11月1日实施)
(二)内容摘要
1、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,必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。
2、旅行社责任保险由旅行社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,按年度向中国保监会批准、有资格承保的保险公司投保。
3、按照国家旅游局1997年5月13日发布的《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》后,《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》已经废止。
4、针对我省主要旅游区域在边远地区、高海拔山区和主要以汽车作为交通工具的特点,四川省旅游局规定:从2002年10月1日起,“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旅行社为旅游者投保意外保险”,把旅游意外保险作为了四川省事实上的法定保险。
5、旅游意外险是旅行社作为投保人、游客作为受益人的团体险种。投保旅游意外保险,是四川省对旅行社规定的义务,具有法规的强制性。只能由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意外险支付保费,不能由游客在团费价内或价外支付意外保费。
在四川省旅游局、四川省工商局制定的2006版旅游组团合同中,已经明确将“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”列入合同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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